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償還貸款:
  一、償還起始日:自申貸日起一年後開始清償,確定之清償日期以貸款
      申請書上所載為準。
  二、償還金額:
    (一)申請人除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貸當時之個
          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
          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二)申請人於申貸當時屬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低收入戶
          成員,其每月償還金額,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第六
          類保險對象每月自付保險費一倍為上限,以基本工資自付三成
          計繳之保險費為下限。
  三、償還方式:依保險人開立之繳款單至指定代收機構繳納。
  申請人欲提前清償者,得依與保險人約定之方式償還。
  申請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得向保險人申請延
  緩清償貸款或變更償還金額。申請延緩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每年查核
  其清償能力,於具備清償能力時,經保險人以書面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申請變更償還金額者,除自願提前清償外,變更
  後之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請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
  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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