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因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之其他緊急處置遭受損失者,其補償及計價方式,參
考市價由主管機關與受損失人協議之。
〔立法理由〕
依農田水利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因其他緊急處置遭受損失者,主管機關
參考市價與受損失者協議之,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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