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建造:
一、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
二、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拒絕與我國協商。
三、經協商後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回覆之資料與造船廠提送者不相符。
四、所建造輸出之漁船有違反相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決議之虞。
五、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無法管控漁船作業或法令及管理制度不健全。
六、漁船輸出後之經營人為我國人者,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於協商時拒
絕承諾提供該漁船未來作業情形資料予我國。
七、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經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決議禁止或管制其漁船
進口。
八、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違反國際協定或違反公平互惠原則。
九、規劃輸出漁船所屬國家非屬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會員國或合作非會員
國。
十、所建造輸出之鰹鮪圍網或延繩釣漁船,未汰換同等漁撈能力之漁船。
但經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通過新增漁船發展計畫或符合第二條第三項
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一、所建造輸出之鰹鮪圍網或延繩釣漁船,係汰換滅失已逾五年之漁船
。
〔立法理由〕 考量我國為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WCPFC)會員國之一,有義務協助會
員國中開發中小島國發展漁業,另 WCPFC熱帶鮪魚養護管理措施第四十九
條已敘明開發中小島國不受凍結漁撈能力之限制,另又考量中西太平洋開
發中小島國鰹鮪資源豐富、已有漁船作業天數管制措施、與我國有相關商
業合作、與我國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並透過
輸出漁船所屬國家協商,確認該國將負起管理責任並符合前述情形,爰於
第十款增訂除外規定,符合第二條第三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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