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加強抽批查驗:
一、原屬逐批查驗之申報查驗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同產地
    、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皆經檢驗符合規定。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
    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則連續輸入五
    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一般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
    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三、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考量,予以加強抽批查驗。
原採逐批查驗產品,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考量,得不適用前項第
一款規定。
〔立法理由〕
一、參考查驗要點第十一點、食品查驗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
    規定,規範輸入產品採加強抽查驗之情形,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考食品查驗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
    考量,逐批查驗產品得不適用累積合格紀錄調整為加強抽批查驗之情
    形,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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