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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逾清償日六個月未受清償之逾期授信,應列入資產負債表催收款項科目 。但依第二條第二項經協議分期償還授信餘額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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