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投資第二條第一項國內短期票券、國內金融債券、國內公司債
、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該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或該有價證券
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 Fitch Grou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
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
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
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信用合作社投資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所發行之短期票
券、非次順位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不受前項信用評等等級限制。
信用合作社投資外國公債,其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A-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 Fitch Grou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級以上。
信用合作社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該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應
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
規定專業投資人投資範圍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法規明確性原則,爰將第一項序文「各種有價證券,除國內公
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國內上市公司股票外」刪除,新增「國內短
期票券、國內金融債券、國內公司債、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三、第一項第五款因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更
名為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爰配合修正
。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亦配合調整。
四、第二項配合第二條之修正,修正項次及增列上櫃公司。
五、新增第四項,規定信用合作社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該
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
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業投資人投資範圍之限制,以資明
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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