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應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
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
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實務上民眾欲了解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情形,仍須向登記機關查詢,
刊登政府公報之實質效益不大,且為配合電子作業之普及,已無刊
登政府公報之必要,爰刪除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改以公開於網站
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二、公開之內容為同時兼顧當事人之隱私權,僅需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
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
他必要事項公開之即為已足,而無庸將登記簿之登記事項均予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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