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登記機關應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
  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
  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實務上民眾欲了解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情形,仍須向登記機關查詢,
      刊登政府公報之實質效益不大,且為配合電子作業之普及,已無刊
      登政府公報之必要,爰刪除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改以公開於網站
      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二、公開之內容為同時兼顧當事人之隱私權,僅需將契約當事人之姓名
      或名稱、標的物說明、擔保債權額、訂立契約日期、終止日期及其
      他必要事項公開之即為已足,而無庸將登記簿之登記事項均予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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