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
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
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
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虛擬資產服務商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條規定之
期限進行保存。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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