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對委託人屬非專業投資人運用信託財產於保本型之境內結構型商品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信託業受託投資或推介以銀行為交易相對人之境內結構型商品,應符
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以下簡稱「銀行衍商自律
規範」)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二、信託業受託投資或推介以證券商為交易相對人之境內結構型商品,應
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證券商衍商注意事項」)第二
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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