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與結算會員間關於結算交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章程或其他規章之變更。
四、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
    錄。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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