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145
人,瀏覽人次:
89516550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全權委託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調處中心受理爭議事件,應即決定調處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 場,並將申請書之繕本一併送達他造。 前項調處之期日,應訂定於接受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自請延期 者,以十五日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