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調處中心受理爭議事件,應即決定調處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
  場,並將申請書之繕本一併送達他造。
  前項調處之期日,應訂定於接受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自請延期
  者,以十五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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