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並應遵
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對於共同信託基金之未來狀況或表現做任何預測或影射。但對於
    共同信託基金所投資之市場經濟、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及經濟趨勢之
    預測,不在此限。
二、不得使用「擔保」、「保證」、「安全」、「無風險」、或任何其他
    獲益之承諾等語詞。
三、不得以捐贈銷售佣金、促銷費用、或受託人之報酬作為行銷廣告之訴
    求。
四、投資國外標的之共同信託基金的廣告不得有涉及對新台幣匯率走勢之
    預測。
五、辦理平面媒體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揭示「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
    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投資
    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客戶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
六、引用基金績效之數據時,應註明所有引用的依據及日期,並應註明該
    基金績效數字係僅供參考。
七、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以同一基金績效達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
    ,且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並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之全部績效(指三
    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且不得截取特定期
    間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指一年、二年及
    三年之績效)為圖表或曲線表示。
八、以基金績效以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比較性廣告時,得引用國內外具公
    正性暨公信力之機構所為之統計或分析資料。但作同類比較時,應使
    用同一統計數據來源。
九、與其他信託業受託管理之共同信託基金作比較時,應以投資標的、投
    資策略、投資之國家或市場相似的共同信託基金為比較,並必須將全
    部同類型之基金均列入,且在廣告中應指出共同信託基金間之比較會
    受到比較選樣之基礎無法完全相同之限制。
十、開放式基金不得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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