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助武擴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保險代理人公司、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對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
          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
          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
          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
          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
三、除第九條規定之情形外,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
    式(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
    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
    面(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申報之。
四、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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