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所致死亡或重大傷害,而發
生下列合理之必要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
付保險金:
一、旅遊團員家屬前往事故地點善後處理費用:
    被保險人必須安排受害旅遊團員之家屬前往事故地點照顧傷者或處理
    死者善後所發生合理之必要費用,包括食宿、交通、簽證、傷者運送
    、遺體或骨灰運送費用。
    旅遊團員家屬前往海外或自海外前來中華民國者,善後處理費用最高
    保險金額為每一旅遊團員新台幣十萬元整。
    旅遊團員家屬出發地與前往之事故地點均於中華民國者,善後處理費
    用最高保險金額為每一旅遊團員新台幣五萬元整。
二、被保險人處理費用: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必須帶領受害旅遊團員之家屬,共同前往海外或
    自海外前來中華民國協助處理善後事宜所發生合理之必要食宿及交通
    費用,每一事故之協助處理善後費用最高保險金額為新台幣十萬元整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出發地及前往之事故地點均於中華民國者,每一
    事故最高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五萬元整。
被保險人必須取得有效之費用單據正本,以憑辦理本條保險金之請領。本
項所稱「有效之費用單據正本」不包括由被保險人或其他旅行同業所掣發
之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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