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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驗證機構及其驗證人員不得從事輔導廠商或改變終端設備技術特性之相關 工作。
〔立法理由〕
驗證機構及其驗證人員應迴避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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