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地政機關辦畢繼承登記後,應通知繼承人及債權人。新所有權狀應經繼
  承人之請求始行繕發,不得發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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