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刑事妥速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
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
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