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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妥速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無罪判決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 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 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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