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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妥速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92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4 條,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自公布後2年施行;第9條自公布後1年施行; 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司法院院臺廳刑 一字第0990012198號令發布定自99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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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3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30015667號 令發布定自103年6月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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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4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14條條文,其中第5條第3項,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第5條第5項之 刪除,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