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業務處理之保密義務。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八條:「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
          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二)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委員
          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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