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一、本條明定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業務處理之保密義務。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八條:「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 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二)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委員 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