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
定之代表接受。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生前對人事業務有特殊貢獻之人員,於其身故後仍得依本辦法之
    規定請頒本獎章以資表彰,爰增訂本條作為頒給依據。
三、另為符合民法繼承順位之基本規定,並兼顧自由意志下由家屬指定代
    表接受之彈性空間,明定受獎人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
    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四、參考條文:
    (一)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八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
          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二)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八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
          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