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
定之代表接受。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生前對人事業務有特殊貢獻之人員,於其身故後仍得依本辦法之
規定請頒本獎章以資表彰,爰增訂本條作為頒給依據。
三、另為符合民法繼承順位之基本規定,並兼顧自由意志下由家屬指定代
表接受之彈性空間,明定受獎人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
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四、參考條文:
(一)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八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
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二)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八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
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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