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投資國內外上市或上櫃權益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投資國內外受益憑證。
五、投資其他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退撫儲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基金管理機關為辦理退撫儲金之投資運用,應訂定相關運用及交易規定、
作業處理程序,報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退撫儲金之運用範圍。
二、第二項明定基金管理機關應訂定各運用項目之交易規定及作業處理程
序,以資遵循。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四條
本基金得運用之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
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資本支出。
三、提供金融機構承作勞工住宅貸款。
四、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
商品。
五、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債務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
商品。
六、投資國內公開募集、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
基金之受益憑證、國內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
商品。
七、投資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
份或投資單位。
八、投資國內外商品現貨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九、投資國內外不動產、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十、投資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十一、從事有價證券出借交易。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前項各款運用項目如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
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項各款運用項目之資產配置比率,由基金運用局擬具年度
投資運用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基金運用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投資運用,應訂定相關運用及交易
規定、作業處理程序,並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私校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六條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運用範圍,應符合本條
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儲金管理會為前項運用時,應擬訂相關運用、交易及
作業處理程序等規定,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核
定。
第七條 儲金管理會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定運用範圍,應每
年擬訂其適當比率,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核定
。
(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三
十一條
退撫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國內外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債券、上
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存放於儲金管理會指定之銀行。
三、參加退撫儲金人員之福利貸款及有關不動產設施之投資。
四、投資於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五、經儲金管理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有利於退撫儲
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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