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時,服務機關應透過退撫基金管
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辦理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公務人員依法回職復
薪或復職時,服務機關亦應線上辦理恢復撥繳退撫儲金費用。
前項人員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時,原申請自願增加提繳者,應同時停止
提繳。
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期間,得依本法
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繼續進行個人專戶之自主投資。
〔立法理由〕
一、公務人員依法停止撥繳及恢復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相關事宜。
二、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因留職停薪、停職或休職期間等法定事由,依法
    停止撥繳及恢復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時,服務機關應辦理事宜。
三、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期間,除與政府共同
    撥繳部分應停止外,自願增加提撥部分應併同停止。
四、審酌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休職或停職期間,雖不具現職人員身分,
    惟仍保留公務人員身分,於上開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依一定程序
    即可回復其原職或相當職務,爰為維護其退休權益,於第三項明定是
    類人員於停止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期間,仍得繼續自主投資運用。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第一項
    雇主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填具申報表送
    勞保局。
    第二十八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停止提繳退休金時
    ,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即同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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