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配合用人機
關臨時用人需求,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定期按列入候用名冊之增
額錄取人員考試名次,依第五條規定分配訓練。
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應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選填志願與基本資料之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延後
分配訓練。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向分發機關或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分配訓練。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接
獲申請分配訓練通知後,依其申請順序列入候用名冊。
〔立法理由〕
一、本條依現行條文修正第二項。
二、依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後段,有關增額錄取人
    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經核准延後分配訓
    練者,不受下次該項考試榜示之日前未獲分配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限
    制之但書規定。復依考選部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選規一字第一0三
    000二四六七號函略以,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申請保留錄
    取資格者,應不限制其申請次數,以兼顧錄取人員之育嬰需求。茲考
    量現行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已
    不受下次該項考試榜示前未獲分配訓練,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之限制
    ,且為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爰刪除第二項以一次為限之規定。
三、又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之申請期限,原係參考第十二條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期限規定,予以增訂,本次該期限已修正為十五日
    ,爰相應調整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之申請期限,由原接
    獲選填志願與基本資料之通知後「十日」內,修正為「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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