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為查明投資人有無虛報情事或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產業局得會同其他
相關機關派員實地查核投資計畫執行成果,投資人應詳實提出報告、資料
或為其他配合措施,不得拒絕。違反者,得撤銷或廢止本自治條例之獎勵
、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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