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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動物保護團體或機構受委託參與動物保護業務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評鑑結果依評鑑分數分為下列二種: 一、合格:八十分以上。 二、不合格:未達八十分。 動保處應將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鑑之申請人。 申請人對於前項評鑑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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