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
  之幼兒,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
  生效;應屆離園幼兒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幼兒中途入、離園或轉學時,其保險效力如下:
  一、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園者,自入園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按比例計算繳納
      保險費。
  二、離園或轉學至外縣市幼兒園就讀者,自離園日起三十日後,保險效
      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賸餘之月數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
  三、轉學至臺北市其他幼兒園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受轉學之幼兒園應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幼兒請假時,應繼續參加本保險,並由要保人將幼兒姓名等資料通知保
  險人備查。請假期滿未回園就讀者,要保人亦應通知保險人,並以請假
  期滿日之翌日為離園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