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19
人,瀏覽人次:
92931663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縣新莊市公有游泳池收費標準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游泳池得由本所自行經營或以公開招標委託經營;委託經營之收費標準 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