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原住民族領導人推舉及工作協助費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之提名人及連署人,除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宣告外,並應分別
符合下列資格:
一、阿美族領導人:由設籍本市各該行政區且具有阿美族身分之原住民提
    名及連署。
二、其他各原住民族領導人:由設籍本市且具有各該族身分之原住民提名
    及連署。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算至原住民族領導人提名日之當年度一月一日為準,
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