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之提名人及連署人,除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宣告外,並應分別 符合下列資格: 一、阿美族領導人:由設籍本市各該行政區且具有阿美族身分之原住民提 名及連署。 二、其他各原住民族領導人:由設籍本市且具有各該族身分之原住民提名 及連署。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算至原住民族領導人提名日之當年度一月一日為準, 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