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回饋精神及提升執行績效,公所應就回饋金之運用情形,製作成果 報告,並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送本所轉請縣政府備查。 縣政府除書面審核外,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人員現勘查核,經核定績效不 佳或未落實回饋精神,得就下年度回饋金逕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