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承撈人應於核准期間內,依本規則規定打撈漂流木並堆放於指定安
全集中堆積地點,並於打撈後五日內填具漂流木交付申請書(附件三)
,註明漂流木種類、數量清冊及預定搬運車種、機具、日期等,由本府
會同林業經營管理機關派員認定是否屬國有或公有,認定屬國有者,由
所有權人領回,並以查定漂流木林木價金之十分之三作為打撈者之酬勞
。未發現烙有國有記號或不能認定屬國有,且不知所有人者,責由打撈
人負責保管,並由本府公告招領。漂流木所有人於公告六個月內認領者
,於繳交揭示及保管費後,交由所有人領回,打撈人得向漂流木所有人
請求該漂流木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必要時,得採拍賣方式保存價金;
漂流木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本府得將其漂流木或其拍賣所得之價
金,交與打撈者,歸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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