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現住人口且有居住事實必需遷移者,於建物
全部或部分拆除需就地整建暫時遷移,現住人於指定期間內自行搬離,發
給人口及家具遷移費。但徵收公告六個月內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在
此限。
前項每戶人口及家具遷移費之補償標準如下: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之人口遷移費,單身新臺幣十二萬元;二人新臺幣十
    二萬元;三人新臺幣十六萬元;四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五人新臺幣二
    十四萬元;六人以上新臺幣二十八萬元。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之人口暫行遷移費,單身新臺幣九萬六千元;二人新
    臺幣九萬六千元;三人新臺幣十二萬八千元;四人新臺幣十六萬元;
    五人新臺幣十九萬二千元;六人以上新臺幣二十二萬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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