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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農藥販賣業者停止營業時,得於停業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 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本府應於原農藥販賣業執照上註明停業日 期後發還。 農藥販賣業者申請復業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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