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審核補助案件,得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
一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及副處長擔任並兼任委員,並置委員三人,由本
府遴聘律師、勞工團體各一人及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一人擔任。委員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核小組得於必要時召開會議。
審核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委員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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