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審核補助案件,得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 一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及副處長擔任並兼任委員,並置委員三人,由本 府遴聘律師、勞工團體各一人及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一人擔任。委員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核小組得於必要時召開會議。 審核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委員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