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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行政大樓會議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特殊事由須優先使用本場地時,原核准之活動 ,得由本府協調申請人另行安排使用期日或無息退還繳交各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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