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擬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緊急應變計畫
,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確定各類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彙整、確定各外勤單位擬訂之標準作業程序。
四、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五、規劃、督導有關單位及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測)、重點檢查(
測)、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監測。
六、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七、規劃、督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九、督導勞工疾病、傷害、失能、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
十、不定期抽查各外勤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執行情形。
十一、針對本局職業災害率較高或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單位辦理定期輔導
。
十二、年度結束後,辦理本局各外勤單位安全衛生年終評比。
十三、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作為規劃修正。
十四、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五、視實際需要,選派人員參加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六、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執行紀錄,應依各計畫、規章所訂之符合法定
期限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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