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之執行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審驗人員資格文件。
二、申請單位之受託業務項目。
三、人員配置計畫。
四、電腦軟硬體、場所及設備規劃:審查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化環境
、會議場所等硬體設備及資訊電子化設備等。
五、辦理受託審查作業之流程規劃:作業程序及作業時程之管制、審查
人員利益迴避原則等。
六、查核認定基準說明。
七、審驗品質管控機制:內部稽核及管理能力、定期之自我評量及作業
執行績效評估等機制。
八、檔案文書管理制度:索引、編號及文書處理基準,相關文件、作業
紀錄之保存方式及保存年限之說明。
九、計費方式說明。
十、責任賠償之風險管理機制。
十一、行政作業及為民服務項目規劃:諮詢服務方式。
十二、專案審驗機制之說明。
十三、教育訓練計畫。
十四、其他都發局規定有關事項。
前項第十二款所稱專案審驗機制,指申請人因時效上之需求,於繳交一
定之審查費用後,直接予以專案審驗,免依一般掛號候審之機制處理,
受託單位應於收到申請書件起五日內審查完竣。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
雜者,得延長至二十日內審查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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