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餘土處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起造人、承造人及承運業者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餘土數量、種類及處理作業時間。
三、收容處理場所之名稱、地點。
四、餘土運送時間、路線、處理作業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必要書件。
前項建築工程餘土處理計畫經備查後,始得發給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表。
運載建築工程所產出營建賸餘土石方之車輛,應裝置車輛全球定位系統(
GPS)設備,並即時上傳軌跡資料。
餘土數量由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負責;餘土按實方計算。但鬆方與
實方比例經由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負責時,得以鬆方計算。
〔立法理由〕 為能有效掌握工地出土車輛運送軌跡,參酌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
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立法例,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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