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農藥販賣業執照遺失或毀損時,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原因
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提出申請補(換)發。遺失補發者,其原執照應予公
告註銷,遺失之執照日後發現者,應向農業局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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