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89
人,瀏覽人次:
89477032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農藥販賣業執照遺失或毀損時,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原因 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提出申請補(換)發。遺失補發者,其原執照應予公 告註銷,遺失之執照日後發現者,應向農業局繳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