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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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核發、展延或因變更、遺失、毀損等
原因申請換發、補發農藥販賣業執照(以下簡稱執照),應依附表收費標
準繳納證照費。但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申請變更或配合法令修改而
換證者,得免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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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申請展延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向農
業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展延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新農藥
管理人員證書影本各一份及執照正本。
本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前已取得農藥販賣業執照者,應
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兩年內申請展延。
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展延或展延申請未獲核准者,應重新申請核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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