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動物保護防疫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評鑑結果列等如下:
  一、優等:總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數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為優等及甲等者,由動防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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