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結果列等如下: 一、優等:總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數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為優等及甲等者,由動防處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