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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業者預期停止營業一年以上者,應於停業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正當理 由及檢附原執照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本府應於原執照上註明停業 日期後發還。 業者申請復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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