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
  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
  生效;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
  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自喪失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
  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
  有效,由要保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
  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承保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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