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
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
不予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
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其退費項目及比例,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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