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少年庇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個案於庇護期間所需之收容、教養費用,由轉介單位負擔,計算方法如
  下:
  一、庇護費:依政府當年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二.五倍平均三
      十天計算,按日計費。
  二、事務費:以每日庇護費百分之三十五計算,按日計費 。
  三、醫療費:個案如受傷或患疾病,由庇護處所安排至就近醫院醫治,
      其醫療費由本所檢具收據證明。
  轉介單位應按月依實際委託收容日數撥付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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