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領取本自治條例之補償金,應由拘捕地轄區警察單位協助申請人填具申
  請書,連同費用收據、就醫證明、身心障礙類別等級鑑定證明、死亡證
  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轉陳主管機關核發。
  申辦前項證明文件而支付之費用,亦由主管機關覈實支付之。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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