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廠不接受拖車、貨櫃車、聯結車或無自動傾卸裝置之車輛載運廢棄物
  進廠處理。但經本廠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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