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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廠不接受拖車、貨櫃車、聯結車或無自動傾卸裝置之車輛載運廢棄物 進廠處理。但經本廠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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