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之重建單價,依下列規定評定:
一、頂蓋及牆壁齊全之建築物:
  (一)重建單價按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規定材質構造分別評定。但夾於
        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以其評定之二分之一計算;地下室以
        其評定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樓層高度高於四公尺之偏高樓層或低於二公尺之偏低樓層,其重
        建單價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三)建築物為混合二種以上材質構造者,各按其材質構造面積比例計
        算之平均單價。
二、牆壁不全之有頂蓋建築物:牆壁齊全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按前
    款評定之重建單價百分之八十計算;牆壁齊全面積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按前款評定之重建單價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無頂蓋之牆壁齊全建築物:按第一款評定之重建單價百分之六十計算
    。
四、無頂蓋之牆壁不全建築物: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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