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之重建單價,依下列規定評定:
一、頂蓋及牆壁齊全之建築物:
(一)重建單價按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規定材質構造分別評定。但夾於
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以其評定之二分之一計算;地下室以
其評定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樓層高度高於四公尺之偏高樓層或低於二公尺之偏低樓層,其重
建單價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三)建築物為混合二種以上材質構造者,各按其材質構造面積比例計
算之平均單價。
二、牆壁不全之有頂蓋建築物:牆壁齊全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按前
款評定之重建單價百分之八十計算;牆壁齊全面積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按前款評定之重建單價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無頂蓋之牆壁齊全建築物:按第一款評定之重建單價百分之六十計算
。
四、無頂蓋之牆壁不全建築物:不予補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