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使 用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使用內容妨礙公務運作或毀損設施設備,經勘察確認不宜繼續使用 。 二、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移轉使用權予他人。 三、違反本規則之行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