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遊艇下水設施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使
  用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使用內容妨礙公務運作或毀損設施設備,經勘察確認不宜繼續使用
      。
  二、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移轉使用權予他人。
  三、違反本規則之行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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