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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等一級機關,分別 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其編制員額不得低於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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