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等一級機關,分別
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其編制員額不得低於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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