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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文化暨觀光處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申請使用本府文化處場館如需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 先經本府同意後會同本府專業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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